(一)职务
1、在厂长、总会计师领导下,认真贯彻审计法。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结合厂部的方针目标,制定审计工作的方针目标,编制年、月度审计工作计划。
2、组织专业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对厂内各部门、各经济核算单位,进行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3、结合干部的任免情况,及时搞好中层干部的离任审计及评价。
4、办理厂领导、上级审计(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5、经常深入生产和工作现场,组织开展群众审计工作。
6、制定专项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7、审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8、按照审计程序做好审计技术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9、及时完成厂长布置的临时工作。
(二)职权
1、对全厂的各经济活动部门、经济核算单位,有权直接进行审计监督。
2、对于不符合财经制度的开支或提高标准的开支项目,有权建议制止、纠正,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权益。
3、有权调审或就地审计厂属各经济核算单位的经济核算资料,并对其进行科学分析和实绩评价。
4、对审计报告中所列出的问题和改进意见有权检查、督促执行。
5、有权参与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
6、对中层干部的 离任、升任,有权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审计,评价其业绩。
(三)职责
1、对厂内的经济核算单位,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法乱纪,营私舞弊,污盗窃,破坏国家企业财产,损害其经济利益的现象,经过审计对已发现的问题,不报告、不提出意见,造成不良影响负责。
2、对未按工作计划完成审计任务,造成工作上的失误负责。
3、对知情不报、收受贿赂、不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负责。
4、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或严重失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