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轻.T.行业标准
QB/T 1639~19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半水石膏粉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模用半水石膏粉。
2 引用标准
GB/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T 5000 日用陶瓷名词术语
QB/T 1640 陶瓷模用石膏粉物理性能测试方法
QB/T 1641 陶瓷用石膏化学分析方法
3 术语
3.1 标准稠度
在QB/T 1640规定的条件下,石膏料浆自由扩展直径达(220±5)mm时,加水量占石膏粉量的百分数。
3.2 其他术语按GB/T 5000执行。
4 产品分类
按产品晶形分a一半水石膏粉和』3一半水石膏粉。
5 技术要求
5.1 色白(改性石膏除外),无杂质结块。
5.2 自由水含量不得大于0.5%。
5.3 物理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5.4 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规定。
5.5 按产品质量分一等品、合格品。


6.试验方法
6.1 物理性能按QB/T1640测定。
6.2 化学成分及自由水按QB/T 1641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检验分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必须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7.3 交收检验
7.3.1 交收检验项目为5.1、5.3条规定的内容。
7.3.2 产品按同一品种、等级形成批。样本抽取随机进行。
7.3.3 交收检验按GB/T 2828规定执行,各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合格质量水平、检查水平、抽样方案见表3。

7.3.4 样本单位,在规定的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样本单位不合格。
7.3.5 经检验判为不合格批时,该批产品由交货方重新加工分等后方可再次提交检验。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动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上级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4.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5.1~5.4条规定的内容。
7.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本周期内生产的并经生产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7.4.4 型式检验按GB/T 2829进行,各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别水平、抽样方案及样本量见表4。

7.4.5 样本单位,在检验项日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样本单位不合格;经检验判为不合格批时,该批产品由交货方重新加工分等后方可再次提交检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产品一律用防潮袋包装出厂,每袋重量误差不大于标重2%,袋上应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名、防潮标记及产品等级、有效期和出厂日期卡。
8.2 运输中应严禁雨淋受潮,防止散包和混入杂质。库存时必须置于通风干燥处。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陶瓷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陶瓷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妙良、沈薇、黄彩娥、李锋。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部标准QB 904—1983《日用陶瓷模用石膏粉》作废。